部电话,可以实现电信网上的通信功能,其身份标识是电话号码这个电信网上的唯一码号;其次它还是一部便携的PC,拥有操作系统、可以安装各种应用程序、能够在互联网上遨游。
智能手机的双重属性导致我们不容易区分利用在其上安装的应用程序实现的两部智能终端之间的语音通话,是PC-PC的、PC-Phone的,还是Phone-Phone的。
一种看法是将所有智能手机之间的VoIP都看成Phone-Phone的,这显然有些简单粗暴,也无法解释同样的应用程序、同样的业务流程,为啥在不同的智能终端(PC、Phone或者Pad)上运行定性就不一样。
但“不易区分”毕竟不是“不能区分”。我倾向于将Phone的认定标准界定为“是否与电话号码相关联”。因为智能手机区别于其它智能终端的关键在于其具有电信网上的通信功能,其唯一标识便是电信码号,也就是电话号码。
“微信电话本”与QQ语音等其它VoIP程序不同的,便在于实现了“和手机号码的关联”。
用户注册“微信电话本”服务,需要输入真实的手机号码并通过短信接收验证码进行校验;程序将用户手机通讯录中已经开通该服务的电话号码标注出来,供用户实现“免费通话”。
在程序中,VoIP可以和电信网上的普通电话实现无缝切换。对没有开通这项服务的电话号码,机主还可以通过短信、微信两种方式邀请开通。
“微信电话本”是一个独立的APP,只是名称上用了“微信”二字。VoIP可以在非微信好友之间进行,甚至在卸载微信应用后依然可以实现,只要对方的电话号码已经开通了这项服务。
从业务流程观察,“微信电话本”是两个电话号码之间的VoIP,打通了互联网和电信网,只是技术上的实现手段是电话号码和微信账号的绑定,而非将语音数据包切回电路域,事实上4G时代的电信网上也已经不存在电路域了。在界定电信业务时技术实现手段的不同,不应当掩盖功能上的同质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对实现相同功能的业务实现相同的监管,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才能保障监管效果的实现。
综上,“微信电话本”业务至少在功能属性上具备了Phone-Phone、PC-Phone的特征,从2003年版目录上看属于基础业务,腾讯在没有基础业务牌照的情况下开通存在越界之嫌。
四、按照2013年版目录,该怎么看呢?
首先要强调,2013年版目录还正式颁布,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甚至不能排除将来颁布的版本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会有或大或小的差别。因此,即便是从2013年版目录看“微信电话本”业务是合规的,也不能影响上面得出的它涉嫌越界的结论。
2013版目录对与VoIP有关的规定做了如下调整:首先,在基础业务中,删除了泛指的“IP电话”定义以避免混淆,并将其升级与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并列;其次,明确将“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的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列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第三,适应智能终端普及,通篇不再强调PC、Pad、Phone等业务实现的具体终端区别,淡化终端类型。
从2013年版目录出发,“微信电话本”业务只是提供端到端(不再区分是啥终端)的互联网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当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只要获得相应增值业务经营许可便能从事。
五、几句多余的话
东拉西扯写了那么多,最后的结论是近乎荒诞的。按照现行有效的2003年版目录,“微信电话本”业务存在越界之嫌,但根子并不在于这项业务本身,而在于2003年版目录十年不变已经严重落后于技术和业务发展,特别是落后于智能机兴起后区分PC和Phone已无实际意义的现实。不是业务不合规,而是“规”落后了,这显然令人尴尬。
用个不那么贴切的比喻,国家在宏观上确定了“单独可生二孩”的政策,但具体实现还要靠各省根据实际出台细则,在细则生效之前“单独”父母硬要生二娃依然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这个角度讲,“微信电话本”就是一个太急着出生的早产儿,如果等到2013年版目录颁布生效,它便名正言顺了。
再扯远点儿,技术进步、网络融合、业务创新的趋势都不可逆转。从长远看,电信和互联网业务之间,搞好了是融合,搞不好便是替代,一切都取决于电信运营商是抱残守缺还是顺势而为。
业务监管规范应当主动适应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但在瞬息万变的状况下,别说十年不变,便是一年一变又如何跟得上脚步呢?规则若频繁变化又如何适应尽量稳定而使公众获得合理行为预期的要求?
在我看来,在监管规则上同时追求创新和合规两大价值就必须坚持两点:
一是实事求是。具体到业务融合的现实,我们发现基础电信业务正在逐渐萎缩,越来越多的功能已经能够通过互联网为增值业务所实现,基础业务很快就会退到流量传输这最后的一亩三分地。业务监管必须从业务的功能出发,对同等功能的业务实行同等的监管,不能再抱着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分野自欺欺人。说是放开基础业务也好,说是规范增值业务也罢,只要做同样的事情就要遵守同样的规则,不因技术手段的区别而有所区别。内资外资、国企民企,所有市场主体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做同样的业务,只要做同样的业务都应该遵守同样的规则。
二是尽量少管。从长远看,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所趋,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关键所在。过去十年,互联网业务能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可以容纳一切,客观上充当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减压阀”。在概括性的ICP许可下,所有形式的互联网业务都可以竞相创新,而不受过多政策羁绊。
与之相对应的,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在创新上乏善可陈。从长远看,逐步放开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转向竞争秩序、内容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事中和事后监管,让创新的业务在诞生伊始便合法合规,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同时,为维护公平竞争,逐渐消弭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差别依然是一个重要的落脚点。
与这两点意见相比,VoIP也好,OTT也好,其实都是小事。(作者:单磊,资深电信从业者;本文独家首发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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